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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学院[2000]168号
关于印发《重点学科、重点专业和特色专业
建设经费使用规定》(试行稿)的通知
各院(系)部处、直属部门:
现将《重点学科、重点专业和特色专业建设经费使用的规定》(试行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文理学院
二OOO年十月三十一日
重点学科、重点专业和特色专业
建设经费使用规定
(试行稿)
根据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为加强我校的重点学科、重点专业和特色专业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的重点学科指国家级重点学科、省级重点学科、省级重点扶植学科和校级重点学科;重点专业指省级重点专业和校级重点专业;特色专业指校级特色专业。
二、建设经费包括省拨经费、学校配套经费和校拨经费。
三、建设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购置本学科、本专业所需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硬件设施和有关学科专业建设业务费等软件建设。其中人文社科类省拨经费用于硬件设施、图书资料费用不得低于所拨经费的60%,其他类不得低于所拨经费的80%。学校配套经费及学校拨给经费,人文社科类和自然科学类等,用于硬件设施和图书资料的经费均不得低于60%。
四、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一般不能用于国外、境外进修、攻读学位和参加国外、境外学术会议等支出;重点专业和特色专业经费原则上也不能用于该类支出。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学校领导批准。
五、建设经费中添置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硬件设施需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增资手续与行政经费中购买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相同),然后按财务规定报销(对今年已发生的支出,学科和专业要补办有关增资手续)。
六、建设经费支出需经办人签字,并经学科或专业负责人签字同意,方可进行财务报销,由学科或专业负责人负全责。
七、对未按此规定执行的学科和专业,学校将酌情作出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直至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八、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绍兴文理学院
二OOO年十月三十一日
发:各院(系)处部、直属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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