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文理学院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基本需要,按照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除表列一、二类人员凭据按实报销外,对其余人员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
    第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类别

              项目
    
等级
       
        标准
   

火车

轮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住宿费限额标准(元)

正高职称及正处级干部

按实
报销

二等
舱位

经济
舱位

按实
报销

按实
报销

副处级干部、副教授高级工程师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按实报销
(软卧除外)

三等
舱位

经济
舱位

按实
报销

省外180

省内150

其余人员

按实报销(软卧除外)

三等
舱位

经济
舱位

按实
报销

省外120

省内100

    (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三)校领导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按绍兴市财政局、市财行[2001]13号文件执行。
    第四条  交通费等开支标准:
    (一)正、副校长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一人可以乘坐轮船一等舱位、飞机一等舱位(即公务舱位),住宿费按实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经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五条  杂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可含出租车费)及通讯费等]开支标准:
    (一)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杂费开支在每人每天15元的最高限额内凭据报销;市外省内出差,在每人每天10元的限额内凭据报销,对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的民航专线客车费用,可在以上限额之外再凭据按实报销。
    市内(到所属县市)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实凭据报销。但一般不得乘坐出租小汽车。
    (二)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单位所在地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到外地挂职锻练或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市内、外会议期间和各种培训学习班期间,不实行杂费报销办法。
    (三)杂费以住宿费票据为凭,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报销。
    第六条  住宿费开支办法:
    (一)出差人员住宿费(同一次出差可按平均每天住宿费计算)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按实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部分,个人自负30%
    (二)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凭据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七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
    (一)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以住宿费票据为凭,按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标准省外为25元,市外省内为15元,市内[到所属县(市)(不含绍兴县)为12元,绍兴县境内为10元,市区范围内(市区范围包括越城区原所属五乡一镇和新划入的五个镇)为5元。无住宿费票据的不发伙食补助费。
    (二)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单位所在地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到外地挂职锻练或支援工作等,在基层单位或外地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省外为15元,市外省内为8元,到市内所属县(市)为5元,在市区范围内为3元。
    (三)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不乘飞机,以节约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在途期间,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25元伙食补助费。
    (四)参加本系统和其他有关部门举办的短期(3个月以内)培训学习班,在培训学习期间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省外为15元,市外省内为10元,市范围内(所属各县、市)为6元。
    培训时间在3个月(不含3个月)以上的,伙食补助按本款上述标准减半发给。
    具有会议性质或伙食非自理的培训班不发伙食补助;培训班所在地人员不发伙食补助。
    第八条  工作人员参加各类会议(除洽谈会、订货会外),会议期间的伙食费、住宿费以及会议场租费、会务费、资料费、公杂费、交通费、空房费等原则上均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单位统一开支, 参会人员应在会前咨询、了解会议费用开支情况,对要与会人员分摊会议费的会议,可拒绝参加。若食宿自理,凭会议通知单按一般出差标准报销住宿费。
    第九条  已享受会议伙食补助者不再发给伙食补贴。参加市区各部门举办的各种专业性、技术性训练班,不再发给伙食费、车船费等各种补贴。
    第十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按以上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汽车驾驶员出车补助:
    (一)汽车驾驶员出差补助标准与一般工作人员相同。
    (二)汽车驾驶员的其他各种补贴按绍兴市财政局、市财行[2001]13号文件执行在月人均200元以内的标准掌握,其他各种名目的补贴、奖励不再另行发放。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的人员不能享受出差伙食补助:
    (一)已享受会议伙食补助者;
    (二)调干待分配工作者;
    (三)在所在地参加各种临时办公室、指挥部、领导小组等机构工作者;
    (四)已享受讲课补贴、野外津贴、下海津贴和其他作业津贴者。
    第十三条  本规定从200211日起执行。在此以前的出差费用仍按原规定执行。
    绍学院[1996]56号从关于差旅费开支规定(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校计财处负责解释。

 

关于照片档案费用报销的规定

 

为加强照片档案的管理,保证学院档案的完整和经费的使用效益,特对照片档案费用的报销作如下规定:

1、各部门拍摄、冲印照片应本着保证工作和档案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杜绝浪费现象。

2、各部门购买胶卷、冲印照片的发票必须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并(连同照片、底片及文字说明)经院综合档案室验收盖章(或由档案室主任签字)后方可报销。否则,财务处不予报销。

3、各部门不得在胶卷销售、照片冲印商店以记帐的方式购买胶卷、冲印照片。

4、各部门拍摄的照片及底片若不能在报销费用时同时归档,档案室可按档案借用制度先办照片档案借用登记手续后予以盖章(或签字),并注明归档时间,承办部门必须在归档期限内归档。

5、本规定中所指“各部门”包括院党委各部门和群众团体、直属单位。

6、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并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院长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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