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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文理学院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基本需要,按照勤俭节约、从紧必需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除表列一、二类人员凭据按实报销外,对其余人员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
第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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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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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等级
及
职
标准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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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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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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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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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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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费限额标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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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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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高职称及正处级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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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实
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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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
舱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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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舱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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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实
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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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实
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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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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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处级干部、副教授高级工程师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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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实报销
(软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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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
舱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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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舱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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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实
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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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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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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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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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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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实报销(软卧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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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
舱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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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
舱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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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实
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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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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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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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三)校领导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按绍兴市财政局、市财行[2001]13号文件执行。
第四条
交通费等开支标准:
(一)正、副校长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一人可以乘坐轮船一等舱位、飞机一等舱位(即公务舱位),住宿费按实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任务紧急的,经校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五条
杂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可含出租车费)及通讯费等]开支标准:
(一)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杂费开支在每人每天15元的最高限额内凭据报销;市外省内出差,在每人每天10元的限额内凭据报销,对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的,其乘坐往返机场的民航专线客车费用,可在以上限额之外再凭据按实报销。
市内(到所属县市)出差,市内交通费按实凭据报销。但一般不得乘坐出租小汽车。
(二)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单位所在地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到外地挂职锻练或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市内、外会议期间和各种培训学习班期间,不实行杂费报销办法。
(三)杂费以住宿费票据为凭,按出差自然天数计算报销。
第六条
住宿费开支办法:
(一)出差人员住宿费(同一次出差可按平均每天住宿费计算)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按实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部分,个人自负30%。
(二)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凭据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七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
(一)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费,以住宿费票据为凭,按自然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标准省外为25元,市外省内为15元,市内[到所属县(市)(不含绍兴县)为12元,绍兴县境内为10元,市区范围内(市区范围包括越城区原所属五乡一镇和新划入的五个镇)为5元。无住宿费票据的不发伙食补助费。
(二)工作人员离开工作单位所在地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到外地挂职锻练或支援工作等,在基层单位或外地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省外为15元,市外省内为8元,到市内所属县(市)为5元,在市区范围内为3元。
(三)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不乘飞机,以节约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在途期间,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25元伙食补助费。
(四)参加本系统和其他有关部门举办的短期(3个月以内)培训学习班,在培训学习期间每人每天伙食补助费省外为15元,市外省内为10元,市范围内(所属各县、市)为6元。
培训时间在3个月(不含3个月)以上的,伙食补助按本款上述标准减半发给。
具有会议性质或伙食非自理的培训班不发伙食补助;培训班所在地人员不发伙食补助。
第八条
工作人员参加各类会议(除洽谈会、订货会外),会议期间的伙食费、住宿费以及会议场租费、会务费、资料费、公杂费、交通费、空房费等原则上均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单位统一开支,
参会人员应在会前咨询、了解会议费用开支情况,对要与会人员分摊会议费的会议,可拒绝参加。若食宿自理,凭会议通知单按一般出差标准报销住宿费。
第九条
已享受会议伙食补助者不再发给伙食补贴。参加市区各部门举办的各种专业性、技术性训练班,不再发给伙食费、车船费等各种补贴。
第十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按以上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汽车驾驶员出车补助:
(一)汽车驾驶员出差补助标准与一般工作人员相同。
(二)汽车驾驶员的其他各种补贴按绍兴市财政局、市财行[2001]13号文件执行在月人均200元以内的标准掌握,其他各种名目的补贴、奖励不再另行发放。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的人员不能享受出差伙食补助:
(一)已享受会议伙食补助者;
(二)调干待分配工作者;
(三)在所在地参加各种临时办公室、指挥部、领导小组等机构工作者;
(四)已享受讲课补贴、野外津贴、下海津贴和其他作业津贴者。
第十三条
本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在此以前的出差费用仍按原规定执行。
绍学院[1996]56号从关于差旅费开支规定(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校计财处负责解释。
关于照片档案费用报销的规定
为加强照片档案的管理,保证学院档案的完整和经费的使用效益,特对照片档案费用的报销作如下规定:
1、各部门拍摄、冲印照片应本着保证工作和档案需要,厉行节约的原则,杜绝浪费现象。
2、各部门购买胶卷、冲印照片的发票必须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并(连同照片、底片及文字说明)经院综合档案室验收盖章(或由档案室主任签字)后方可报销。否则,财务处不予报销。
3、各部门不得在胶卷销售、照片冲印商店以记帐的方式购买胶卷、冲印照片。
4、各部门拍摄的照片及底片若不能在报销费用时同时归档,档案室可按档案借用制度先办照片档案借用登记手续后予以盖章(或签字),并注明归档时间,承办部门必须在归档期限内归档。
5、本规定中所指“各部门”包括院党委各部门和群众团体、直属单位。
6、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并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院长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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