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学院[2000]58 

绍兴文理学院住房装修、搬迁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院住房装修管理,确保住房的使用安全,保持住房的完好程度与使用功能,根据省政府60号令《浙江省城镇房屋装修管理办法》和市有关规定及《绍兴文理学院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成套住房新分配或调整后,住房装修押金伍仟元,从领到钥匙起三个月内必须退还原住房;小套、单间调整后,住房装修押金壹仟元,一周内退还原住房。

    第二条  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均按私占公房处理:

    1、未经后勤管理办公室同意,擅自占用空房的;

2、调整住房后,原住房无故逾期或私自转让给他人居住或移交作他用的;

3、在外单位分到住房后,未退还学校公房的;

    4、两人合住的集体宿舍,若有腾空床位同宿舍教职工无理挤占或拒绝调整的;

    第三条  私占公房的,按每天50元处以罚款,一个月内仍不搬出的,三年内不得参加住房调整。

    第四条  住房搬迁时,室内水电、门窗等设施应保持完好,若有损坏按价赔偿。

    有线电视等附属设施的转让处置,参照《关于住房调整中设施转让处置的暂行办法》执行。

    如有原住房添置的设施,又无法拆除的,由两住户自行协商解决。

    第五条  住户拿到钥匙后,应对住房进行检查,如发现屋顶渗漏、下水道破裂或堵塞,门锁质量有问题,水龙头漏水,电源不通等明显质量问题,若属新建房,应及时向基建处反映,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若属腾空旧房,由资产管理科酌情处理。因住房使用不当而造成下水道堵塞、纱窗玻璃破损等问题,责任自负。

    第六条  对小套、单间宿舍,不得进行如下装修:

    1、开凿墙体,挖洞;

2、改动门窗及位置;

3、改变外墙结构及装饰(颜色,材料等);

    4、在公共走廊、过道搭建;

5、破坏性装修。

第七条  严禁对住房进行破坏性装修和违章搭建。

以下行为属破坏性装修:

1、  拆除全部或部分承重墙体;

2、  乱开凿门窗洞口,门窗移位和扩建;

    3、改动外墙结构和装修;

    4、擅自改动上下水管道;

5、用重磅大锤敲击楼板,在楼板上开凿深沟和钻洞过深致使楼板穿透。

以下行为属违章搭建:

    1、私自封包阳台;

    2、校内住房其门窗阳台上构建的安全防范设施,超过墙体立面;

    3、在屋顶及其它公共部位上私拉管线、安装器具,影响房屋整体结构、美观和邻居安全及生活;

    4、在天井内搭建超过围墙高度的固定和临时建筑物。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后勤管理办公室、基建处、监察处、保卫处、院办和工会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的监督组,监督组有权依照省市政府法令及学校规章监督、检查和处理违章装修。对违章装修者,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500—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报学校乃至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  文明装修。楼上住房禁止用水冲洗地面和做水磨石地,不得将垃圾倒入下水道内,不得将建筑垃圾倒入垃圾通道。造成下水道和垃圾通道堵塞的,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支付。

    第十条  装修要妥善安排时间,尽量避免影响周围住户的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

    第十一条  住户所装空调,不得离周围住房太近。

    第十二条  装修完毕并退还原住房时,经后勤管理办公室资产管理科验收合格后,扣除应扣款项,退还结余装修押金;无违章发生的,全额退还。

    第十三条  学校可以根据装修的实际情况对装修期限作适当的调整,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后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绍兴文理学院

                                OOO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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