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学院[2000]161号

关于印发《绍兴文理学院

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评审办法》

(试行稿)的通知

 

各院(系)处部、直属部门:

为促进我校的科研工作,现将《绍兴文理学院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评审办法》(试行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科研处,原学校有关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绍兴文理学院

                   二OOO年十月二十三日

 

 

绍兴文理学院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评审办法

(试行稿)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我院教师和科技工作者从事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积极性,奖励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和要求

    一、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包括古籍整理的研究成果)必须是由国家批准的出版社正式出版的专著,或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二、专著以第一版、第一次印刷的时间为准。

    三、几个人合著(合编),只以其中部分人或个人名义申报的不评;第一作者不在我院工作的不评。

    四、有争议而未解决的项目,不得申报评奖。

    五、凡已获得省社联或厅(局)级及其以上政府部门奖励的项目,不再申报评奖。

    第三条  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般每两年评一次,对上三年的成果进行评定。

    第四条  报奖项目的基本条件:

    一、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理论和政治观点正确;

    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研究新情况,开拓新领域,有分析、有见解、论证充分,逻辑严密;理论探讨要有开创性,应用研究要有现实性。

    三、专著出版或论文发表后,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产生了积极作用,对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起了促进作用。

    四、有良好的文风和学风。

    第五条  评审标准:

    根据申报项目的学术水平和理论价值,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中效益的高低以及对推动哲学社会科学发展作用的大小,进行综合评定。评选的重点,应放在研究有关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

    一等奖:研究难度大,理论水平高,在本学科居领先地位,并且在学术上有创见,对发展学科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和重大的学术价值;专著出版或论文发表后曾得到国内外学术界的高度评价和肯定性评论。

    二等奖:研究难度大,学术上有新的突破、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专著出版或论文发表后,引起社会或学术界的重视,对本学科的发展有较好的指导作用。

    三等奖:有一定的研究难度,学术上有新的发现,对促进学科的发展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第六条  奖励等级标准:

    奖励等级       荣誉奖         物质奖

    一等级         奖状、证书     奖金1000

    二等级         奖状、证书     奖金600

    三等级         奖状、证书     奖金300

    第七条  奖金分配:

    获奖项目的奖励授予所在单位,奖励证书授予作者,资金按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获奖项目的资金不得重复发放。如获奖项目又获其他奖,只补发高于原奖金的部分,其余部分资金作为学校奖励基金。

    第八条  评审组织:

    在主管院长领导下,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审工作的办事机构设在科研处。

    第九条  申报程序:

    申报项目由作者或项目负责人填写申请表,经部门推荐,报学院科研处初审。初评合格者,由科研处汇总后报主管院长,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审,报学院批准后授奖。

    第十条  项目报送材料:

    请奖项目须具备:申报表四份,原版成果一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证明材料一份,两名专家评审书各一份。

    第十一条  在评奖工作中,要反对本位主义、个人主义等不良倾向。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抄袭、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明属实,除撤消其奖励、退回奖金外,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与原省教委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接轨。学院将在获奖的成果中选择向国家、省、省教委(省厅局)、市推荐申报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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