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绍学院[2000]164号
关于印发《绍兴文理学院
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部处、直属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科研工作,现将《绍兴文理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试行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科研处。原学校有关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绍兴文理学院
二OOO年十月二十三日
绍兴文理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励办法
(试行稿)
一、优秀科研成果奖励
(一)奖励范围包括:获各级政府成果奖奖励;高质量论文特别奖励;
1、获各级政府成果奖奖励,是指对年度内获市级人民政府以上(含省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发明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哲学社会科学奖和教学成果奖等奖项的奖励。
如成果由多人合作的,其第一获奖者必须是本院教师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且以绍兴文理学院为第一作者单位。
2、高质量论文特别奖励是指对被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TP(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ISP(科学评论索引)、AHCI(人文艺术科学引文索引)、ISSHP(国际学术会议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所收入的论文及在《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列入核心期刊排名第一的刊物上发表的学术论文进行的奖励。
获特别奖论文的第一作者必须是本院教师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且以绍兴文理学院为第一作者单位。
(二)奖励标准
1、获各级政府成果奖奖励依获奖励档次和级次确定以下:
国家级成果奖一、二、三等奖的奖励额按获奖等级奖金数额,学院给予1:1配套奖励;
省部级成果奖一、二、三等奖的奖励额(全国青年社会科学成果奖优秀奖相当于省社科二等奖;全国教育科学优秀成果奖一
2
等奖相当于省级一等奖,二等奖相当于省级二等奖;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相当于省级一等奖)按获奖等级分别为2000元、1000元、500元;
省级主管部门成果奖的奖励额按获奖等级分别为1000元、600元、300元。
市级科研成果奖的奖励额按获奖等级分别为500元、300元、100元。
国家级成果奖是指由国务院或代表国务院颁发的发明奖、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哲学社会科学奖、优秀教学成果奖等奖项。孙冶方奖、霍英东基金奖、何利何梁奖等奖项的,视同该奖项。
省部级成果奖是指教育部等部委和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奖项。
省级主管部门成果奖是指获省教委、省科委等颁发的奖项。
市级成果奖是指绍兴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奖项。
2、高质量论文特别奖分三个档次:
收入SCI、SSCI的论文:3000元/篇。
收入EI的论文:2000元/篇。
收入ISTP、ISR、AHCI的论文:1500元/篇。
其他收入ISSHP和发表在学科一级期刊刊物上的论文,论文质量特别高的,提请学术委员会讨论确定后,按800元/篇给予奖励。
(三)对科研工作成绩特别突出的教职工,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评议后并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给予重奖。
(四)对某些特殊专业,如美术、音乐、体育等,在重大比赛中获奖者,由科研处汇总,交学术委员会审定后给予奖励。
(五)以绍兴文理学院为第一作者单位被以下相关单位采用的
3
研究成果,学院分别给予奖励。
(1)被国家采用的研究成果(以相关采纳证明为准),奖励2000元。
(2)被省、部级采用的研究成果(以相关采纳证明为准),奖励1000元。
二、重大科研项目奖
以绍兴文理学院为第一承担单位获得的重大科研项目,学院给予相应的奖励;
国家(自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学院奖励25000元;
教育部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级软科学重点项目,学院奖励5000元;
教育部重点项目(含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重点项目)、省(科技、社科)重点项目,学院奖励2500元;
三、其它论文、专著、教材等科研成果的奖励
1、对发表学术论文的奖励。本校从事科学研究人员作为唯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和国外公开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学校按每千字20元计发奖金;非唯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和国外公开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如是第一作者,按每千字10元计发奖金,非第一作者,按每千字5元计发奖金,但同篇论文第一作者和非第一作者资金之和不得超过每千字20元。属其他类型的均不发奖金。奖金发放以刊有学术论文的该期期刊为凭,于每年1月初集中登记发放,同一篇论文,不得重复发给奖金。
2、对有正式出版书刊号的学术专著及高校教材(本人必须是唯一作者,或是主编并亲自撰写百分之五十以上篇幅),学校将按其质量发给一定的奖金,其数额由学术委员会评定,并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发给。
四、2001年起,不再对发表学术论文资助版面费,以前撰写待发表的论文仍按绍学院[1999]39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五、科研管理奖励
任现职二年以上的院、系科研管理人员,工作成绩突出,获国家、省、部科研管理先进集体和个人荣誉称号,学院分别予以奖励。
获国家级科研管理先进集体
20000元
获省、部级科研管理先进集体
10000元
获国家级科研管理先进个人
5000元
获省、部级科研管理先进个人
2000元
六、本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试行。
本办法解释权在科研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