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部处、直属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科研工作,现将《绍兴文理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科研处。原学校有关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绍兴文理学院
二OOO年十月二十三日
绍兴文理学院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一、为了加强科研项目管理,调动全院科研人员争取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立项的积极性,提高我院整体科研水平,促进科技服务于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管理办法适用范围: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及院级科研项目。
1、纵向科研项目,指列入国家各级科研主管部门科研发展计划的项目。主要有: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浙江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技攻关(如国家科委组织的“火炬”计划、国家高技术发展计划即“863”计划课题等)、中央各部委、浙江省科委、浙江省教育厅、绍兴市科委等科研计划项目等。
(2)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浙江省、绍兴市社会科学规划基金、浙江省、绍兴市社联等科研计划项目等。
2、横向科研项目指的是接受省内外企事业单位委托,或与企事业单位合作的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项目等。
3、院级科研项目:指院级立项项目。
三、科研项目的申请与立项
1、纵向科研项目的申报组织管理工作主要由科研处承担。申报程序是:
(1)科研处将有关纵向科研项目的申请要求通知学院各系(二级学院、处、部);
(2)申请人按要求填写项目申请书;
(3)申请人所在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上报科研处初审;
(4)科研处初审后,报请学院学术委员会(或组织专家)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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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经主管院长(或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后上报有关部门;
(6)经有关上级科研主管部门评审获批准的项目,由科研处通知项目负责人,与有关上级科研主管部门签订科研任务(或合同)书后正式立项。有关材料需报科研处备案。
2、横向科研项目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要求,签订技术合同,生效后正式立项。具体程序是:
(1)由项目组和委托单位共同起草合同书,经科研处审核报院长或主管院长批准并加盖“绍兴文理学院合同专用章”后所签订的合同才有效;
(2)合同签订后,项目负责人需向科研处提交一份项目合同书,该项目列入学院科研计划,由科研处进行管理;
(3)未经学院批准,任何人不得以学院名义私自与外单位签订科研合同。
3、院级立项项目申请办法。
(1)院级科研项目主要资助重点科研项目。一般项目只立项不予资助;
(2)院级重点科研项目的资助范围是;
a.能体现我校学科和专业发展方向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项目;
b.能带动我校新学科、新专业形成和发展,对学校教学改革起重大作用的教学科研项目;
c.有发展前途的应用性开发和推广应用项目;
d.具有重要科学意义或重要应用前景,可望申请到纵、横向项目和科学基金的前期启动研究项目。
(3)项目申请和评审
a.
院级科研项目每年申请、受理一次;
b.各二级学院系、处、部负责对本部门的申请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确定课题,然后统一报送院科研处。科研处审核后,对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交院学术委员会评审,学术委员会选出或综合一些科研项目,确定院重点科研项目。并报请分管院长批准。对一些重点科研项目可提出招标的方法,科研处根据院学术委员会的意见实施招标;经批准后科研处下发院科研资助项目的批准通知。
c.项目负责人收到批准通知后,须及时填报项目研究任务(或合同)书。
四、科研项目的实施与检查
1、各类科研项目一经批准立项,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组织力量实施,认真编制项目研究进度表,科研处、项目所在部门及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提供方便,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2、各类科研项目一经批准立项,必须按进度要求认真执行,保持项目立项的严肃性,中途不得任意更动。如因某种原因确需中止项目研究时,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科研处审核,主管院长同意,报请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委托单位协商后才能中止合同。中止合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项目组承担。项目中止后,项目负责人要负责退回学院全部配套经费(或按月从其工资中扣回)。
3、各类科研项目必须按计划填报项目进度情况等材料,科研处督促项目按计划完成。
4、项目负责人在每年年底要填报《项目年度进展情况报告》。
五、科研项目的结题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研究计划等有关文件要求,实事求是地填写工作总结及有关材料,报请项目主管部门核准后,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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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鉴定或验收;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应把项目有关材料提供给科研处,以便存档。
六、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
1、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我院申报获准的国家级、省(部)级、市级科研项目,按其实际拨入项目费,学院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支持,其标准是:学院提供国家级、省(部)级、市级立项科研项目资助金额的100%、50%、10%的配套支持。课题未能按计划完成或因某种原因中止课题研究,课题负责人负责退还全部配套经费。
重大项目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学院给予额外配套支持。
横向课题按实际进校科研经费(不含协作费及不列入学校设备帐的仪器设备费)的2%配套。
院级科研项目视学校财力予以适当资助或奖励。
2、项目配套经费不参与“学院管理费、设备折旧费”等费用的提成分配,配套经费不得支付科研工作的活动经费与劳务费。
3、项目经费使用实行责权利统一的项目组长负责制,即项目组长对项目(合同)负全责;项目经费经项目组长签字后,按财务管理制度报销。项目经费中根据学院政策提取的项目组应得活动经费和劳务费,由项目负责人分期办理领取手续,首期不超过可提取总额的2/3,余款凭结题或验收报告提取,并由项目组长根据各成员承担的工作量的多少,确定分配方案。
4、其余项目经费中,除了项目管理费、设备折旧等费用外,均应按照学院财务管理制度,单独列帐,专款专用,凭税务发票报销入帐。
5、项目完成后结余经费处理:科研项目的结余经费应继续用于课题组的后续科研项目,系发展基金也用于资助科研项目。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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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活动经费可用于进一步开展科研活动的活动费和劳务费,也可作为课题酬金。
6、纵横向科研项目均应按规定向校系交纳一定的管理费及水电费,具体经费分配比例如下表:
单位:
%
|
经费
支出
项目
学科
类别
类别
|
学院管理费
|
部门
管理费
|
水电费设备折旧费
|
活动经费与劳务费
|
项目完成后结余经费分配
|
|
系发展
基金
|
项目组
资金
|
科研活动经费
|
|
纵向
科研
项目
|
理工类
|
5
|
2
|
4
|
16
|
30
|
30
|
40
|
|
文商类
|
0.5
|
|
横向
科研
项目
|
理工类
|
5
|
2
|
4
|
20
|
15
|
15
|
70
|
|
文商类
|
0.5
|
注:1、理工类基础理论研究不做实验者,视同文商类。
2、学院管理费上交院财务处。科研处掌握使用。
3、部门管理费和系发展基金上交二级学院或系、处有关管理部门。
4、水电费、设备折旧费上交学院财务处。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