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文理学院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暂行条例

  为了更好地帮助在校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稳定校园秩序,真正体现党和政府以及学校和社会各界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和爱护,落实学校关于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特制定本条件。

一、资助原则

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优先,品学兼优的困难学生优先。

二、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必须为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根据经济来源情况,资助对象分为特别困难学生和困难学生两个等级。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困难学生:

1)孤儿,无任何经济来源者。

2)单亲家庭,人均年收入在1000元以下者。

3)父母亲因身体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4)家庭因遭天灾人祸(如洪灾、水灾、严重疾病等)无法交纳学杂费者。

5)家庭被当地政府为特困户者。

6)在校月均生活费低于150元以下者。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困难学生:

1)单亲家庭,人均年收入在2000元以下者。

2)父母亲均为下岗职工,人均年收在2000元以下者。

3)家庭处于贫困落后的地区,人均年收入在2000元以下者。

4)家庭因入学人口多、父母年老体弱等原因导致经济负担过重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安排任何形式的资助:

1)因主观不努力而导致品学表现大幅度下降的学生(学年综合测评名次下降15个名次以上者),第二学年原则上停原则上停止任何形式的资助,直至品学表现明显好转,再考虑恢复资助。

2)对违反校纪校规,受到校纪律处分的学生,立即停止该学生的困难资助。

3)除校发生活补贴外,该学年获得的各种奖学金、助学金及勤工助学等收入累计在1200元以上者,一般不再享受定期困难资助,也不列入社会资助的推荐对象。

4)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凡不愿参加勤工助学的经济困难学生,不列为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对象。

5)因家庭经济好转等原因已脱贫的学生,不再享受各类资助。

三、资助方式

根据我校的办学实际,现有六种资助方式:定期资助、临时资助、社会资助、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和奖学金。

四、资助时间

定期资助、奖学金每学年进行一次,定期资助一般安排在每学年第四周;临时资助、社会资助根据实际情况随时进行资助;助学贷款由学校联系有关银行进行办理;勤工助学则根据实际随时安排经济困难学生上岗工作。

五、资助程序

1、各系(院)要做好组织引导工作,要求经济困难学生持原单位、街道或乡镇证明向系(院)提出资助申请,填写《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交所在系(院)。

2、各系(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汇总本系(院)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经过调查核实,分清困难等级,确定定期资助对象,发放资助经费,并于每学年第五周前将定期资助情况及汇总情况报校学生处备案。

3、对因洪灾、水灾、严重疾病等因素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不生,可临时向系(院)提出资助申请,并由系(院)研究解决。

4、校不家务事处帮助经济困难学生落实勤工助学岗位,推荐社会资助对象,协助学生本人办理助学贷款(需要学生本人向银行申请,系(院)及学校职能部门认定)。

六、资助管理

1、各系(院)要制定相应的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建立经济困难学生保障体系,做好经济困难学生的调查建档工作,资助经费发放工作和心理扶贫工作;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开展勤俭节约、艰苦奋斗、自立自强的教育。

2、每学年初,校学处会同财务处以系(院)为单位划拨资助经费,同时监督各系(院)资助工作,并视实际情况,追加或减少资助经费。

3、对接受资助的经济困难学生,各系(院)每学年要进行一次品学表现跟踪调查,组织受助学生填定《品学情况反馈表》,各系(院)签署意见后报校学生处备案。

4、学生在申请困难补助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除追回所发资助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5、各系(院)必须将有关资助款及时发放到经济困难学生手中,不得挪作他用。

七、资助经费

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经费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学生学杂费的一部分。

2、省政府、省教育厅下拨的资助经济困难学生专项经费。

3、各类社会单位、团体、个人赞助经费。

4、学校“爱心”基金(包括毕业生“爱心承诺”款)。

八、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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