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调整教职工学历、学位和进修培训
费用的规定
为促进我校教职工提高学历层次,顺应发展趋势,经研究,学校对绍学院[1999]106号文件、[1999]118号文件关于培养费承担比例作如下调整:
一、学校鼓励教职工报考具有学历和学位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属定向培养者,学校承担培养费的100%。属于委培和单独考试的,学校承担培养费的70%,个人自负30%。
二、对于只攻读硕士学位(即学位班)的教职工,学校、所在系(部)处和个人各承担培养费的1/3。待获得硕士学位后,学校返回所在系(部)、处所支付的培养费。
三、访问学者、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班的经费报销规定暂不变。
四、职员、工人的学历、学位、进修和技术等级培训经费也按学校、部门、个人各出1/3的规定执行。取得学历、学位和技术等级后,学校返回1/3给部门(后勤集团公司、企业除外)。上岗培训性质的费用,学校承担100%。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绍兴文理学院
二OOO年一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