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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学院[2000]162号
关于印发《绍兴文理学院科
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办法》(试行稿)的通知
各院(系)处部、直属部门:
为促进我校的科研工作,现将《绍兴文理学院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办法》(试行稿)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科研处,原学校有关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绍兴文理学院
二OOO年十月二十三日
绍兴文理学院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办法
(试行稿)
第一条
为调动我院教师和科技人员从事教学和科研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我院科技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奖励在科学研究及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作出创造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国家、省有关科技奖励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
一、应用于经济建设的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
二、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应用前景的自然科学优秀基础理论成果;
三、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成果中,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
第三条
学院科学技术进步奖,一般每年评定一次,对上三年的成果进行奖励。
第四条
申报学院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属于科技成果的必须按科技成果管理办法的要求,经鉴定或有其它同性质的证明,属于理论成果的,申报的主体必须由国家批准的出版社正式出版的专著,或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第五条
评审标准:
一、科学技术成果:
一等奖:技术难度大,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和国内领先水平,对推动科技进步有显著的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技术难度较大,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推动科技进步有较大的作用,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有一定的技术难度,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对推动科技进步有一定的作用,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成果:
一等奖:研究难度大,学术上有创见,接近国际水平,其理论对科技进步和生产发展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和显著的学术价值。
二等奖:研究难度较大,学术上有新的突破,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其理论对科技进步和生产发展有较重要的指导作用和明显的学术价值。
三等奖:有一定的研究难度,学术上接近国内先进水平,其理论对促进科技进步和生产发展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三、推广、转让、应用成果:
一等奖:在组织或实施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技成果中,所采取的措施有很大创新,推广范围大,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二等奖:在组织或实施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的科技成果中,所采取的措施有创新,推广范围较大,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等奖:在组织或实施推广应用已有的科技成果中,采用的措施有改进,推广到一定范围,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六条
奖励等级
科学技术进步奖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奖励等级
荣誉奖 物质奖
一等奖
奖状、证书 奖金1000元
二等奖
奖状、证书 奖金600元
三等奖
奖状、证书 奖金300元
第七条
评审组织
在主管院长领导下,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评审
工作的办事机构设在科研处。
第八条
申报程序
各部门申报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的项目,均应由项目组或个人填写申报书,经部门推荐,报院科研处初审。由科研处汇总后报主管院长,经院学术委员会审定后,报学院批准后授奖。
第九条
申报材料
申报表一式四份,科技成果鉴定(评定)书或两位高级职称专家的评审书(未鉴定项目)各一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证明一份、研究报告或其它必需的附件各一份。全套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如资料不全,字迹不清,填写不符合要求者,概不受理。
第十条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其主持单位必须是我院。有争议未解决的项目不予评审。
第十一条
奖金分配
获奖项目的奖励证书授予主要研究人员,奖金按参加人员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获奖项目的奖金不重复发放。如获奖项目又获其他奖励,只补发高于原奖金的部分,其余部分奖金作为学校科研奖励基金。
第十二条
在评奖工作中,要反对本位主义、个人主义等不良影响。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明属实,撤销其奖励,退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与原省教委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接轨。
今后向国家、省(部)、省教委(省厅局)、市推荐申报科技进步奖由学院在获奖成果中选择申报,不另行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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