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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生公费医疗有关问题的规定
一、享受范围:
1、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学生取得正式学籍以后,享受大学生公费医疗。学校按财政核拨的公费医疗定额留下25%作为统筹基金,其余75%直接发给学生本人(1996年度为每生年25元)作为包干经费,由学生包干使用,超支自负。
2、上述学生医疗按规定可以统筹的部分,主要是大病重病住院,由学校在统筹基金中调节,并按学校和个人一定比例分担。大病住院由保险公司赔付以外的部分,属公费医疗报销的范围,个人自负医药费的20%,床位费的10%。
3、电大普通班学生,原则上试行大病住院保险的办法,由保险公司付赔以后,主要由个人自负。1996年下半年加收医疗费以后,也可试行统筹和发放门诊包干费。
二、有关医疗的规定
1、享受和比照享受公费医疗的学生,有病须先在本校医务室就诊,住院时须事先到校医务室办理手续,到定点医院就诊。未经同意在定点医院以外的医院或诊所看病,公费医疗不予报销。
2、由于打架、斗殴、酗酒、自杀、交通肇事以及违反校纪校规等造成伤病,一切治疗费用均不予报销。
三、如绍兴市公费医疗改革方案出台,以市规定的办法和学校新制订的办法为准。
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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