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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文理学院公费医疗管理办法(试行)
为更好地贯彻“看好病,不浪费”的原则,控制公费医疗超支,特对原绍大(筹)《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作适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基本原则:
1、保障干部、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贯彻“看好病、不浪费”的原则。
2、实行门诊、住院费用与享受人员适当挂钩,特殊病种给予适当照顾的办法。
二、医疗费与享受人员挂钩办法:
(一)门诊医疗费
1、门诊医疗费全年定额240元/人,超支按比例自负,自负额上不封顶。
2、定额超支自负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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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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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负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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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
休
干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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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不实行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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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干部、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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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在职同等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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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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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3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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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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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21年—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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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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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11年—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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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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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10年以下(含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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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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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恶性肿瘤,法定甲类传染病、精神病、活动性肺结核和活动性肝炎、糖尿病伴有并发症者、工伤、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及计划生育后遗症病人的门诊医疗费按实报销。
(二)、住院医疗费及床位费:
1、住院医疗费享受人员按比例自负,全年最高自负额500元/人。
2、住院医疗费自负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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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 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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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负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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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 休
干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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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不实行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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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在职干部、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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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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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床位费最高限额每人每天20元,超支自负。
(三)、特殊检查、治疗及脏器置换移植需经市公费医疗办批准方可进行。其自负比例如下:(此项自负额不计入全年住院费用的最高自负额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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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标准
自负比例
对
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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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元以上
(含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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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元以上
(含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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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
休
干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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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实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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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实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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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在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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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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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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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疗管理
1、公费医疗定点就医,定点医院:一院、二院、妇保院、六院、中医院。
2、某些特殊疾病需诊治的,由定点医院出具转院证明,经学院分管领导同意,报市公费办审批后方可转院。
3、病人就医原则上在本院医务室先门诊,做到小病常见病不出校门,疑难病症需经校医务室医生同意后方可到定点医院就医。
4、急诊、因公出差或假期可在附近医院或镇级卫生院就医。
四、经费管理:
1、公费医疗经费核算实行电算化,信息反馈做到完整、正确、及时。
2、计算日期为每年公历1月1日—12月31日。
3、门诊医疗费、住院医疗费自负额于次年一月份结算,特检、治疗及脏器置换移植费用自负额在报销时结算。学院从教职工奖励基金中人均筹出一定额度作为公费医疗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公费医疗节支者,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4、校外门诊、住院医疗费的报销由院医务室负责人一支笔审批,住院一次性超过3000元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5、定每月工资发放日为医药费报销日,报销医疗发票均须凭医院病历卡。
6、公费医疗经费报销范围按省有关部门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7、为尽可能节约使用公费医疗经费,杜绝浪费,特作以下规定:
(1)不开大处方,在校外门诊一张处方限额150元;
(2)按公费医疗西药报销范围规定控制使用进口药,必须有已使用同类国产药的病历记录或经学院医务室副主任医师批准,否则作自负药品处理。
(3)学院医务室药品以批发价计价。
五、本院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学生按财政人均定额的四分之三直接发给学生作门诊医疗包干使用,超支自负;另四分之一作为住院统筹,按规定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学生个人自负(大病医疗保险索赔之后)医疗费的20%。
六、本办法自九七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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