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绍兴文理学院宾客接待工作有关规定
一、各系、部门自行邀请的客人,由邀请部门负责接待,一般不要临时介绍院领导会见。邀请讲学仍按规定渠道审批。
二、经批准应邀来院讲学、解决技术问题或因公来院参观、交流、检查工作等,由承办单位或对口部门负责接待。客人来院前或到达时应事先通报院长办公室,由院长办公室酌情通知有关领导。
三、兄弟院校、兄弟单位来院参观和交流情况,接待人应主动向对方学习经验,探讨问题,事后应向院长办公室书面反馈。
四、兄弟院校校级或行政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带队,或知名专家、学者来院,可安排车辆到车站接送。经院分管领导提出,也可去绍兴以外地点(一般不超过宁波、杭州以外)接送。
五、宾客伙食标准分为工作餐、会议餐、招待餐三类。
1、工作餐标准:一般教师、干部(讲师、科级以下)每人每天15元(早餐3元、中晚餐各6元)。副教授、处级干部及本市应邀来讲学、介绍的校友等,每人每天23元(早餐3元、中晚餐各10元)。教授、兄弟院校校级或行政部门副厅级以上领导带领,每人每天27元(早餐3元,中晚餐各12元)。就餐采用分食制,不备饮料。
2、会议餐标准:按每人每天25元至30元标准掌握,按人数每10人可安排10菜一汤,每桌150元至200元,不上高档菜,一般不备饮料,经分管领导同意也可酌情备少量饮料,但不用高档酒或易拉罐饮料。
3、招待餐标准:按人均20元、25元、30元三种标准掌握,外事活动招待标准可适当提高。招待餐可备少量饮料,但一般不用名贵酒类或易拉罐饮料,饮料费一般不超过餐费的20%。
4、承办伙食程序:工作餐凭来客介绍信或来宾名单(注明职务)和接待部门的联系单到院长办公室开具用餐联系单,由接待部门直接与接待餐厅联系,落实时间、地点后自行就餐。会议餐和招待餐由承办部门和接待部门事先提出,并经院分管领导批准后安排,由院长办公室开具联系单,并事先与膳食科联系。会议餐、招待餐结束后,应由陪餐人员向院长办公室反馈伙食与服务质量情况。
5、工作餐一般不安排人员陪餐,必要时可安排1人;会议餐会务人员就餐一般不超过15%,招待餐陪餐人员一般不超过来宾人数。学校安排的各类用餐,均按成本价制作,膳食科可按餐费的10%提取管理费,凭院办用餐结算单向财务处结算。
六、各系(室、中心)、总务处、成教分院、企业的活动招待,及各系、各部门自行邀请的客人,由各单位自行联系、结算,膳食科提取15%以内的管理费。
七、本规定由有关部门领导内部掌握,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八、本规定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院长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