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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文理学院财务收支审批暂行办法
为建立健全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财务管理体系,根据学院教学、科研、行政和后勤经济活动的特点和管理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一、财务收支审批权限
财务收支的审批为学院的院长、有关副院长和部门负责人。各项经费实行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
二、财务收支审批程序
财务收支审批的一般程序为:由部门或经办人提出申请,根据审批的权限,经办部门负责人有权审批的收支由该部门负责审批,该部门负责人无权审批的,应签署部门的证明意见后,报院长或主管财务副院长审批。重大的财务收支,包括预算(计划)的安排,预算(计划)的调整,大型设备的购置,奖励福利校内津贴的分配,均应经院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具体审批的限额为:预算(计划)内一次性支出0.5万元的发票应由分管院领导签字。社会服务费用中列支的一次性支出超过0.2万元(含0.2万元)由分管院领导签字。公费医疗报销一次性门诊0.03万元,住院一次性0.3万元需经分管院领导审签。
接待招待费,800元以内由主管财务副院长审批,800元以上1500元以内由主管财务副院长报院长认可。1500元以上5000元以内请开支部门分管副院长与主管财务副院长和院长三人商定。5000元以上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确定。
追加的经费(视财力可能)0.5万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和主管财务的副院长审批;0.5万元以上的开支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由院长审批,对涉及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出租、出借和转让,除单位领导批准,还应按规定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三、财务收支审批责任
每项财务收支业务须经审批后才能执行,但审批的收支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直接影响学院的财务收支是否合法、合理。因此,为了明确审批责任,学院制订相应的制约措施,财务处设置收费审核岗位和经费支出审核岗位,对资金的来源和运用进行监督把关。单位或部门一支笔审批人对审签的经济收支业务负责。
各独立核算单位均应比照本办法制定一支笔审签制度。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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