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款、报销、经费审批的若干规定

 

为统一规范财务会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使其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及各项工作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1、每月5日为工资发放日(如遇节假日或特殊情况,往后顺延)。全校在编教职工工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以及全年的年终分配均通过中国银行借记卡发放。临时人员的工资,当日下午应及时到财务处领取。因故不能领取时,请托人代领。当天不领者由本人自行到银行领取。

每月的5日为学生生活费发放日,财务处通过银行转拨膳食科金龙卡中心,由中心记入学生的金龙卡。

2、每月10日为学生困难补助发放日(如遇节假日或特殊情况,往后顺延),班级生活委员应按时领取。

3、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若超过结算起点(100元),不得用现金支付,均应通过银行进行结算。

4、领用支票由部门主管领导及经办人签字,写明用途、累计金额及接受单位后方可领取。已领支票未报销者不得再领取。已用支票如发现擅自改变用途和超出额度,原则上应在经办人的工资中扣除。

支票使用者须在支票使用后2天内向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如支票遗失,应立即报告,找出原因并及时采取措施。

如财务人员不按规定手续办事而造成经济损失,应追查财务人员的责任,酌情赔偿经济损失,并给予纪律处分。

如经办或采购人员不按规定手续办事而造成经济损失要追究经办、采购人员的责任,酌情赔偿经济损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5、开具或受理的发票应规范,内容包括日期、填报单位的公章、具体的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接受单位名称、外单位的发票应为统一的财税发票。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应退回补填和更正。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受理。

6、购买实物的发票,必须由主管领导、验收人、经办人签名(一次购买累计总价在二仟元以上的物品,须有两个以上参与经办并签名),经财务人员审核后方能报销。所购财产、物资需由有关管理部门或负责保管的人员办理验收、入库等手续,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报销时除发票外,还应同时附有填写完整的固定资产增置单。医药费的报销,由分管医师审批后,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财务人员复核后报销。其它内容的发票应经主管领导、经办人、证明人签名,经财务处审核后方可报销。

7、购买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必须事先办理专控商品控购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购买者,财务处一律不予报销,若确系工作急需而又来不及办理审批手续的须由购买人员负责补办审批手续,待批准后方可报销。

8、借款应填写借款单,写明借款用途,并经主管领导,借款人签字,经财务处核定后予以付款,借款人在完事后7天内应办理结帐报销手续,若无特殊原因而长时间不结清借款者,作挪用公款处理,并由财务处在借款人工资中予以扣除,并酌情收取利息。

9、超预算不经过学校主管领导批准的无计划的开支,财务处不予报销。

10800元以上现金借款或报销应提前一天通知财务处,借款或报销时,现金当面点清,离柜后财务处概不负责。因距银行较近,故一般不得留存现金在保险箱过夜。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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