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文理学院

教师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我院的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我院教师的学历层次和业务水平,规范对教师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的管理,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选派条件

1、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一般应在我院工作满一年。

2、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热爱教育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愿意为我院发展贡献力量;专业上具有培养和发展潜力;身体健康。

3、学历、年龄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执行。

二、审批程序

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系(室)务会议讨论,系(室)主任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最后由学院审批。

三、有关政策与要求

1、选派攻读硕士研究生,应立足于提高教师队伍尤其是青年教师的学历层次和整体素质;选派攻读博士研究生主要目标是培养学科带头人。各系要制订培养计划,以学科建设为出发点,按需选派。

2、报考硕士、博士生,原则上以定向为主,其行政、档案、工资关系不变。

3、经批准定为委托培养研究生或参加单独考试的在职研究生,其培养费用由学院负担60%,个人负担40%(亦可由所在系、处、室负担一部分)。定向硕士、博士的培养费由学院承担。

4、报考硕士、博士研究生,纳入定向、委培、在职范围的,须与学校签订协议,履行一定的服务期。硕士生一般为五年,博士生一般为八年。未满服务期要求调离的,经学校同意后,须向学院归还培养期间的一切费用。同时,服务期缺一年,硕士生缴纳违约金4000元,博士生缴纳违约金5000元。

5、学校选派的定向、委培、在职硕士生、博士生,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国家规定的工资和补贴。学习期间学院同意报销两次往返路费。如承担系里的教学工作,超过学院报销的部分,由本人和系协商解决。在读期间硕士生每年可报销500元的复印资料费,博士生每年可报销1000元的复印资料费。在读期间参加学术交流或外出考察等经费,由招收培养研究生的学校承担。

6、学习期间符合高一级职称晋升条件的人员,可按有关条例申报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7、获得博士学位后,根据科研课题需要,学校拨给2--10万元的科研启动费,并在解决夫妻分居、分房等方面予以优惠。对统招博士研究生,毕业后返校工作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凡取得博士学位并符合分房条件,学校安排一大套住房(经济上按房改政策处理)。

8、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每学年应向学校和系汇报学习情况,毕业回校后要递交书面总结报告。学院将不定期举行学成回校人员论文报告会、公开课等形式展示成果,以检查所学情况。

9、凡逾期不能按时毕业者,延长期内学院将停止发放学校津贴和报销路费。凡学习成绩不合格未获得学位者,学院将追回除基本工资外的一切费用。

10、其它专业技术人员、干部报考研究生视本人和专业情况而定,若毕业后需转教师编制,需经原部门和专业所在系签署意见,由学校研究决定。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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