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规定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推进我 院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六)依法办事的原则。

二、选拔任用处科级领导干部的条件

(一)处级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水平,坚持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熟悉教育规律和教育管理,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2、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改革开放,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在工作中艰苦创业,开拓创新,做出实绩;

3、坚持实事求是,注重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和学校要求同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4、事业心、责任心强,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业务水平和一定的实践经验。

5、清正廉洁,艰苦朴素,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不滥用职权,不以权谋私;

6、能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

(二)科级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能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一定的理论水平、组织能力、协调能力;

2、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文化水平和扎实的业务知识,熟悉本职工作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以及工作程序,有较强的独立工作能力,在分管的工作中做出一定实绩;

3、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工作中能以身作则,密切联系群众,团结同志,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三、提拔担任处科级领导干部应具备的资格

(一)提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应是本院处级后备干部;

(二)提拔担任处级领导干部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科级领导干部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和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三)身体健康;

(四)因年龄关系不能干满一届(三年)的,一般不再安排领导职务;

(五)任用领导干部应逐级提拔。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在副处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六)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除应具备上述规定的资格外,还应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七)特别优秀的中青年干部可根据其任职年限、德才水平、突出贡献等情况予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具体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选择任用处科级领导干部的工作程序

(一)民主推荐

选拔任用处科级领导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工作由院党委组织部主持。民主推荐结果由党委组织部向院党委汇报。民主推荐可以采取组织推荐、群众推荐、个人自荐等方法,推荐者均应填写《绍兴文理学院处科级领导干部推荐书》,写明推荐理由等。也可以采取公开招考,择优选聘的方法。具体工作方案由党委组织部拟订,经党委同意后组织实施。

院领导个人向党委推荐干部人选,也须写出署名的推荐材料。若所推荐人选符合干部任用条件的,可以列为考察对象。党委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讨论确定考察对象。确定考察对象时,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主要依据之一,同时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二)组织考察

1、对已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或党委派出以组织部为主的考察组)进行全面考察,考察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2、考察必须依据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岗位职责的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并体现以德为首、以绩为主的原则。

3、考察应坚持群众路线,要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广泛了解情况,并听取学院分管领导的意见。

4、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写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

(三)讨论决定

1、处科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由院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2、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到会成员对干部任免事项应当充分酝酿,畅所欲言,并应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意见。党委成员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时,党委会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要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3、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党委组织部或负责组织、干部工作的党委领导介绍对干部人选的考察情况;

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3)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有关处科级领导干部的报批任免手续;

4)作出任免干部的决定,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四、任前公示

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被提任干部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职称、现任职务等,公示时间一般为一个星期。对署名反映公示对象的情况由党委组织部、纪检等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和核查。对公示对象没有异议的,按党委决定的拟任职务任用;对虽有反映但经调查认为情况失实或认为反映的问题不影响公示对象任职的,仍按拟任职务任用;对反映情况,经调查核实认为不符合领导干部任职条件的或组织部门难以把握的问题,提交校党委会复议。干部、教职工反映的情况要真实可信,对无中生有、故意诽谤、诬告的要严肃查处。

五、轮岗交流

实行处科级领导干部轮岗交流制度。轮岗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轮岗交流的;需要通过轮岗交流丰富领导经验,提高领导水平的;在一个部门工作时间过长的。

六、纪律与监督

(一)选拔任用处科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纪律。

(二)党委及组织部在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工作中,应坚持党性原则,公道正派、任人唯贤,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和办事制度,坚持杜绝各种不正之风。

(三)纪委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对选拔任用处科级领导干部工作实行检查督促。

(四)对违反组织人事工作纪律的,要给主要责任者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拒不服从组织决定的处科级干部,按照纪律及有关规定给予免职或降职使用。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施行,由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原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OOO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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