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文理学院住房分配公开制度

一、  住房分配机构及职责

    住房分配机构是“绍兴文理学院分房委员会”。分房委员会由分管后勤工作的副院长任主任,后勤管理办公室、院工会、院办、人事处和教师代表若干人组成,经教代会主席团会议通过。后勤管理办公室资产管理科为办事机构,由监察审计处对分房工作实行全过程监察。

分房委员会的职责是:

1、拟订和修订教职工住房建设、分配、管理条例,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2、根据本条例、房源及教职工申请情况制定成批住房分配方案或集资建房方案。

3、讨论确定张榜名单。

            4、听取后勤管理办公室资产管理科有关腾空房和小型套房日常调配方案的汇报。

二、  分房对象资格评议的标准

           1、凡本院全民事业编制在编教职工(原则上不含转入计划管理的工人),其家属持有本市[含五县(市)]常住户口;在市区无其它住房,在它处无已购公房,现住房未达到该轮分房相应职称职务住房标准者,可申请相应标准的住房。

     2、正在申请调动的教职工不列入分房范围。

          3、现有住房长期空关,或者出让给他人居住者,不能申请调整住房。

          4、为尽量减少同类住房频繁调整,住房新调整或分配后,一般5年内不再调整。根据市房改政策规定,已购房的教职工只能换购一次。

          5、由于职务、职称晋升,一般应在任职三年以上,视房源可能调整住房。

          6、避免人为减少房源,鼓励在配偶方解决住房,学校按职称职务高低,给予适当补助。配偶职称高于我校一方的,应在配偶方分房。对在配偶方放弃分房者,学校也不予考虑。此类对象参加集资建房,配偶方必须出资补偿。现住外单位住房或房管处公房而申请本校住房者,应从严控制。确因生活特殊困难或工作特殊需要者酌情考虑,原则上要求先购买该住房产权,由学校收购后方可考虑调整。

三、  我院教职工的住房标准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1996]177号文件规定,教职工住房标准为四类(按建筑面积计)

 

住房标准

     

55-65M2

一般干部、职工家庭

65-75M2

科级干部和具有中级职称的知识分子家庭

75-85M2

处级干部和具有副高级职称的知识分子家庭

95-110M2

厅级干部和具有正高级职称的知识分子家庭

四、  住房分配操作程序

住房分配、调整或集资建房对象资格评议应坚持房源公开、条件公开、方案公开;自愿申请,按分排队;先售后租,鼓励集资;民主监督,张榜公布的原则和操作程序。具体如下:

1、由分房委员会以通知或文件的形式公布房源、条件、方案;

2、申请人向资产管理科领取“住房分配申请表”并如实填写,及时上交;

3、分房委员会将申请人员名单全部予以张榜公布,接受教职工的监督;

4、由资产管理科对申请人员进行资格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向分房委员会汇报;分房委员会经评议确定名单,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并予以张榜公布;

5、资产管理科按先集资(或先售)后分原则,采用计分方法,按累计积分由高到低进行排序;

6、分房委员会以此排序为依据组织挑房,挑房前,购房或集资者须预交购房款或集资款。并及时公布挑房结果。

调整对象腾空的住房随时列入房源供后挑者挑选。

积分由职称职务分、工龄分、配偶分或配偶单位投资分、奖励分构成。(见附件一、二)

对个别特殊情况或疑难问题的处理,由分房委员会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院长和院长办公会议在特殊情况下,有特批住房权(掌握在10%以内)。特批情况向全院通报。

五、  住房分配工作纪律:

            1、分房委员会成员要充分掌握住房分配、改革的有关政策,全面听取意见,深入调查研究,切实掌握申请分房、调房教职工现住房等方面的情况。

2、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坚决抵制送礼、请客、说情等不正之风。不在家中接待分房对象的来访。

3、提高分房、调房工作的透明度,做到“五公开”:房源公开、申请住房名单公开、分配办法公开、个人积分和排序公开、分配结果公开。

4、分房委员会成员如徇私舞弊,必须严肃查处。对于在分房问题上弄虚作假、无理取闹、干扰分房者,应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提交行政职能部门处理。

5、以上四条规定接受院纪委、监察审计处的全过程监察,和教职工的监督。

附件一:

 

 

分值

 

类别

 

分值

 

 

 

 

 

 

学及

其它专业人员

 

30

全日制大专及以上

0.2

副教授

26

教龄(含工龄)

0.25

 

20

任限职计 年分

正高、院级

0.6

 

14

副高、正处级

0.4

技术员

10

副处级

0.2

(其它系列对应)

 

中级、正科级

0.1

党政干部

院(厅)级

30

 

 

 

部(省)、市级劳模

10.4

正处级

26

政府特贴、省市(厅)级先进

4、3、1

副处级

24

曾宪梓奖

10、5、2

正科级

20

教书育人、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

1

副科级

16

获科研教学成果奖

国家级

10、8、4

 

12

办事员

10

 

省 级4、3、1

工人

 

20

 

 

 

烈(军)属、归侨、台胞

2

高级工

16

班组长

14

双职工(高级、中级、中级以下)

3、2、1

工龄满20年

12

工龄满10年

8

配偶方出资每3000元

1

                 

 

附件二

 

关于住房分配积分的几点说明

 

1、   本积分表中的职务职称排列对应,是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1996]177号文件及其它各级政府有关文件确定的。

     博士生套副教授,硕士生定16。

      2、教龄、是仅指在教师岗位上的时间。

   3、任职年限按现职计,不同级次不累加。

   4、工龄及任职年限统一由人事处认定。

      5、奖励分中的奖项只有当轮有效,即只以一次享受为限;其中院级先进工作者,从两校合并(1995年8月)以后算起,院级最高奖项计入。

      6、科研教学成果奖,由院学术委员鉴定。

      7、配偶方出资计点最高不超过2分。

   8、集资配偶方应付的补偿不计点。

   9、军队安置费划入视同军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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