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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工作校务公开实施细则
一、服务对象:
有招生任务的各院系、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
二、办事依据:
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浙江省招委、浙江省教委《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及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体育、艺术考试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职班、保送生招生办法。
三、招生原则:
1、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2、以全国普通高校入学统一考试为主要考核形式;
3、公平竞争、公正选拔。
四、招生办法:
1、普通新生的录取:按照专业批次,省招办在统考成绩达到我校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根据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学校招生计划的120%提供档案。我校招生人员通过阅档,按照招生原则确定录取新生名单,在规定时间内报省招办审批。
2、保送生按照省招生下达的招生计划在全省各级各重点中学、综合中学、特色中学、高师预科班、中等师范学校教育实习中学的应届毕业生中招收。中师保送生的保送学校和名额由省教育厅统一安排。中学保送生的保送学校和名额由学校按招生比例下达指标至各院系,再在各院系推荐的基础上统一确定,并发文至少招办和各地市招办。中学保送生(含高师预科班)其高中会考成绩不少于4A4B1C,所报专业必须为A:中师保送生其毕业成绩在年级的排名应不低于前十名,计划超过6名的排名不低于前15名。音、体、美专业保送生会考成绩不得多于4个D或P不得有E出现,中师推荐的应在年级的中等以上水平。
3、高职班面向职业高中应届毕业生和职教师资预科班学生招生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录取。
4、各院系及有关部门要挑选有一定工作经验和政策水平、作风正派、谦洁公正、原则性强的同志参加招生工作。招生工作人员须上报校招生办批准,并由校招生办报校纪委备案。
5、校纪委、监察审计处参加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会议,参与制定招生工作纪委和有关重要事项的决策;对暑假招生工作实行全过程的监督;参与中学、中师保送生名单的确定。
五、考试:
1、普通生参加7月7、8、9日全国文化课的统一招生考试。
2、报考我校音、体、美三个专业的学生,除参加7月7、8、9日的全国文化课的统一招生考试外,还需参加省招办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
3、高职班学生参加7月7、8日的全省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招生考试。考生职业技能由当地教委职教部门考核或资格审定。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考生,由当地教委职教部门作技能资格合格认定:(1)持有县及以上劳动部门颁发的初级及以上技能等级证书;(2)持有省及以上行政(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技能合格证(上岗证、资格证等)。部分尚未由劳动行政部门开考技能等级的专业,由当地教委职教部门负责,对考生实施职业技能资格的考核并审定是否合格。
4、保送生须参加省招生统一组织的综合能力测试,时间为每年5月10日;音、体、美专业保送生须参加专业测试。
六、办事纪律:
1、招生人员严格遵守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坚定反对和抵制不正之风。
2、不准向考生许愿,不准接受考生或家长的礼品、宴请及任何费用。
3、凡有直系亲属当年报考者,一律实行回避,不准参加当年招生工作。
4、热情周到地做好招生咨询工作。
5、自觉接受社会、考生和学校师生的监督。
七、咨询单位:
校学生处(招生办)
电话:8341838 834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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