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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推动我校的科研工作,提高学校的整体科研水平,学校决定对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相应的科研要求,并对科研工作实行量化管理。根据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条例。 一、科研工作量考核办法 ----1、科研工作量按各二级学院系(部)及其他部门的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当年职称分别计算。 ----2、考核定额标准 ① 年度科研工作量定额标准按当年专业技术职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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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高级 |
教授及相应职称人员 |
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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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高级 |
副教授及相应职称人员(含博士研究生毕业后未定职人员) |
1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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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级 |
讲师及相应职称人员(含硕士研究生毕业后未定职人员) |
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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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 级 |
助教及相应职称人员 |
60 |
| A 专任教师 |
100% |
| B 外语(公外)、公体、艺术及退休前3年内的专业教师 |
70% |
| C 兼任中层及以上职务的教师,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实验、图书资料、管理研究等系列规定需坐班的专业技术人员 |
50% |
| D 专职科研人员 |
300% |
注(1)当同一人既符合条件B,又符合条件C时,可以C的类别系数为执行标准。 --(2)二级学院的院长、支书记和系主任、支部书记(包括二级学院的系主任、支部书记)视同C类。 --(3)根据教学工作量的大小,系数增减如下:(教学工作量标准由人事处会同教务处制订并考核,教学工作量完成在79%以下须院、系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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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工作量完成情况 |
科研工作量增减比例 |
教学工作量完成情况 |
科研工作量增减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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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以上 |
-50% |
50%-79%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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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249% |
-30% |
10%-49%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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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95% |
+30% |
9%以下 |
+200% |
----3、考核统计范围 ----各二级学院、系(部)、各部门科研工作总量的统计范围是该部门当年全部的在编专业技术人员的科研成果,不包括退离休人员或退离休返聘人员及外聘人员。 ----4、验审统计手续 ----科研工作量计分范围内所列各项科研成果的所有者将科研成果报所在系、部门,经各二级学院、系、部门审核计分后,造表报科研处,此工作在下一年的年初进行。申报时必须提供科研成果资料原件或实物1份,经科研处审查确认后统一归入档案室。(如果必须将实物资料取回的,必须在取回实物资料前,提供科研成果的复印或复制件,以便作为科研档案保存)。今后在工作量考核、聘任、晋级、评优时,其学术成果均以在档案室存档的科研成果原件(或复制件)为依据。工作量计分汇总后报科研处审核。 二、科研工作量化计分范围 ----1、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性期刊或公开出版的有书号的论文集上发表的学术论文; ----2、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专著、编著、译著、计算机软件)、教材等;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教材等指与出版社签具正式合同,有明确版权及责任编辑的书籍。 ----3、通过市级及以上鉴定的科技成果或获得专利权的科技成果; ----4、本年度取得的国家、省(部)、厅市级纵向科研课题; ----5、有进校科研经费及专利转让费等的各级各类横向课题; ----6、所获得各级各类科研成果奖励; ----7、艺术类等获奖作品(无法界定时交学术委员会审定); ----8、其它科研工作(由科研处提出,学术委员会审定); ----9、音(美)展(赛)、指导学生课题、各类竞赛、体育竞赛中获奖的奖励办法另定。 三、科研工作量化计分标准(见附件一) 四、科研工作量的计算 ----1、个人科研工作量化成绩,按专业人员每年完成(已通过考核验审)的各项科研成绩相加,得出其个人科研工作总量。 ----2、系、部门科研工作量化成绩=该系、部门在编人员实际取得的成绩之和/该系、部门在编人员定额标准之和 五、学校把科研工作作为考核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重要指标。 ----1、考核时间、等级 ①考核时间每年一次,在每年12月下旬进行。 ②科研工作量的考核等级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具体标准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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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本系列现阶段工作量200%以上(按专业技术职称考核标准计算,即按第一条第2款第①项之规定计算),并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
优 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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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本系列现阶段工作量120%至200%(按专业技术职称考核标准计算,即按第一条第2款第①项之规定计算),并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
良 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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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本系列现阶段科研工作量(考虑教学工作量的系数增减) |
合 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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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到本系列现阶段工作量(考虑教学工作量的系数增减) |
不合格 |
----2、科研工作量化成绩与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挂钩,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科研工作量化成绩良好以上者方有资格评优。先进集体的评选也要参考二级学院、系、部门科研工作量化成绩。 ----3、科研工作平均量化成绩是申报和考核重点学科和重点专业建设的主要指标之一,成绩在前五名者优先。 六、科研工作必须实事求是,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当年科研工作量作0分处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 七、本条例未尽事宜,经科研处汇总,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裁定。 八、本条例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九、本条例自二○○四年一月一日起开始执行。
-------------------------------------------------------------------绍兴文理学院 ------------------------------------------------------------二00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
相关附件: lxgl.doc xsqkdj.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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